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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1-26 11:21

诉讼还是仲裁?体育纠纷主管边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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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院发布十则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上海甲足球俱乐部与上海乙足球俱乐部等其他合同纠纷案入选,该案例准确界定了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推进了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上海甲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乙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3)沪02民终6825号

审判长  李非易

审判员  杨怡鸣

审判员  岳   菁

法官助理  刘子娴

 

   案   情  

 

2019年2月20日,甲俱乐部与乙俱乐部及其四名球员分别签署内容相同的《球员租借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俱乐部租借乙俱乐部球员并支付租借费,并约定双方如有违约,呈报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足协)仲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年2月25日,甲俱乐部与乙俱乐部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了球员出场率及乙俱乐部向甲俱乐部支付奖励款的计算方法。因足协以甲俱乐部自2020年起未在足协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由,出具不予受理甲俱乐部仲裁申请的决定,甲俱乐部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乙俱乐部支付奖励款、违约金、律师费等。乙俱乐部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员租借协议》与《培训合作协议》为有机整体,支付奖励款是因球员租借而产生的纠纷,而《球员租借协议》约定违约交足协仲裁,故应驳回甲俱乐部的起诉。

 

   裁   判  

 

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属于足协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甲俱乐部的起诉。

 

宣判后,甲俱乐部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纠纷不存在足协仲裁合意,且不在足协仲裁委受理范围内,一审裁定本案应由相关仲裁机构仲裁的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二审庭审中,乙俱乐部、某体育文化公司表达本案纠纷申请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仲裁的意愿,甲俱乐部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上海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院可否受理本案纠纷。因纠纷当事方为专业足球俱乐部,争议内容关乎职业球员租借,本案系涉体育纠纷。时下主管体育纠纷的国内主体有国家各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体育仲裁委、法院等。各主体之间主管个案纠纷的逻辑关系是,若存在体育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且该机制可以受理,则鼓励内部解纷。若用尽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争议,或者纠纷各方以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为载体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且争议属于体育仲裁委受案范围,则由体育仲裁委仲裁。若纠纷无法通过以上方式得以解决,则可由法院受理。为确保当事人权益得以救济、纠纷得以实质解决,根据争议内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本案纠纷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一、《球员租借协议》中足协仲裁合意范围不及于《培训合作协议》

 

《培训合作协议》将球员租借列为合同主体间合作方式的一种。两份合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并非同一文本。《球员租借协议》中的足协仲裁条款明确约定足协仲裁委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甲俱乐部保证球员出场率后乙俱乐部支付奖励款的义务和甲俱乐部收取奖励款的权利。该对权利义务仅受《培训合作协议》约束,不属于履行《球员租借协议》的内容。此外,《球员租借协议》签订在先,《培训合同协议》订立在后,不可将在先的足协仲裁合意直接认定对后续合同产生效力。将足协仲裁合意范围扩大至奖励款支付引发的本案纠纷存在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方面的欠缺。故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包括本案纠纷。

 

二、足协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排除法院对本案纠纷的主管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足协仲裁合意扩大覆盖本案纠纷,法院仍可受理本案。足协是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当时的足协仲裁委虽然名称中含有“仲裁委员会”,但其并未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不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内的仲裁机构。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专门处理内部纠纷的下设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裁决权源于成员集体授权,作出的裁决在性质上属于内部决定,依据内部规则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内部效力。甲俱乐部并未在足协注册,为外部主体,足协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存在欠缺,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并不周全。若当事人诉诸司法救济,法院仅以应由足协仲裁解决体育纠纷为由拒绝受理,则会造成当事人权利实质性落空,纠纷无法得以终局性解决。并且足协已经就甲俱乐部的仲裁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案纠纷客观上丧失了通过足协解决的机会。故即使将足协仲裁合意扩大解释至可覆盖本案纠纷,该合意不可当然排除法院主管。

 

三、体育仲裁委无法受理本案纠纷

 

体育仲裁委是依据2022年修订的《体育法》新增第九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体育仲裁需遵从当事人自愿这一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体育仲裁合意可以通过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呈现。本案中,纠纷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故体育仲裁委无权受理本案纠纷。

 

综上,足协仲裁合意范围不可覆盖本案纠纷。即使作扩大解释,因足协仲裁的性质和甲俱乐部的注册状态,足协仲裁条款无法排除法院主管。纠纷各方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故法院应当受理甲俱乐部提起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体育法》修正及体育仲裁委设立后首例明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案件。在依法治体的新格局下,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法院等主管主体共同构建了全新的体育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然而,当下对各解纷机制间受理纠纷的逻辑关系缺乏梳理,造成当事人救济选择困惑和各机制定位混乱。本案分析并厘清各机制的法律属性、边界范围与衔接方式,以鼓励体育自治,发挥专门机构处理纠纷专业度、及时性等优势为基本原则,确定了递进式审查法院主管权路径,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体育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不仅指导了后续类案审判,更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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